第一条 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南通市档案局、馆收集整理科负责本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的接收与征集工作(简称收集工作)。
第二条 档案馆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除国家专业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档案外,本馆收集本区域内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财富。
第三条 南通市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
1、中共南通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协、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件、诉讼档案除外)形成的档案;
经协商同意,接收市各民主党派形成的档案;
2、南通市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3、南通市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相近的一般工厂、中小学、商店等单位,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单位接收;
4、属地方和中央或省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南通某项(某方面)事业或建设活动的档案;
5、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有代表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保存价值的档案;
6、本区域内的撤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破产、倒闭企业)的档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地区革命历史档案、旧政权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地区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档案;
8、南通地方性史志、有特色的家谱、族谱;
9、《南通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所列的人物档案;
10、反映本地区历史面貌的各种资料。
第四条 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本馆接收现行立档单位永久、长期保管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
接收撤销(破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不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外)的全部档案。
第五条 本馆在收集档案的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
第六条 档案馆在接收有关单位档案时,为保证进馆档案的质量,必须做好档案进馆前的审核,调整保管期限的工作,并注意以下几点;
l、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其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进馆。
2、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者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3、上级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机关和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其它机关保存的上述档案,原则上不予进馆。
第七条 本馆接收立档单位档案的同时,接收与档案相对应的档案目录(案卷目录、全引目录),2001年以后,除接收档案目录外,还接收计算机文件级著录软盘。
第八条 本馆接收档案时间。
1、现行立档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一般情况下,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存10年左右向档案馆移交。
2、撤销(破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在该单位撤销后六个月内,破产单位在清算结束后,按规定整理后移交市档案馆。
第九条 本馆根据已确定的收集范围,编制被收集单位名册,确立进馆序列。
第十条 本细则如有不完善或与上级有关精神相抵触;由本馆负责补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