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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档案处置的意见(通档发[2003]66号)

来源: 南通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03-11-30 字体:[ ]

各县(市)区人事局、体改办、编办、财政局、监察局、档案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事业单位档案是事业单位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凭证,对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凭证作用。做好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档案处置工作十分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章,现对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档案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历史、对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改制转企中档案工作的领导,确保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事业单位档案的处置是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改制转企的程序,与改革工作配套。
 
  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体改、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和指导。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确保改制转企单位各种门类的档案齐全、完整,并明确专人,按时、保质进行档案的清理、鉴定、移交。
 
  凡改制转企的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联系档案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留存、转移、损坏、销毁档案。
 
  四、改制转企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凡撤销单位和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单位,其改制前形成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特殊载体的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业务档案等向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下,所在地档案馆可委托改制后的民营企业代保管,并签订代保管协议。干部档案的管理按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职工档案的管理按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精神执行。
 
  五、改制转企中形成的档案管理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财产清理报告书;
 
  (四)评估立项申请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立项通知;
 
  (五)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批复;
 
  (六)国有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资产处置结果的报告;
 
  (七)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
 
  事业转企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后,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六、档案的移交
 
  (一)列入向原主管部门或由当地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档案整理应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立档单位全宗指南、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等编研材料和有关资料,连同全宗卷、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一并移交。
 
  (二)向人事代理部门移交的人事档案应符合人事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三)由改制转企后的单位继续保管的档案,改制前后单位要严格履行档案交接手续,接收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改制转企前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以及改制后单位形成的档案(国有资产全产退出的单位的档案按照民营企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致使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档案处置受到影响或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档案处置有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事业单位,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县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本意见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2、擅自处理档案的;
 
  3、拒不接收应由受让方管理档案的。
 
  八、本意见由南通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南通市人事局
南通市体改办
南通市编  办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监察局
南通市档案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