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查找资料为名,盗取国有档案资料,却没想到自己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6月8日,修水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窃取国有档案案,一审以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拘役3个月。
杨某某是修水县人,平时喜欢收集一些档案资料。2011年6月的一个上午,杨某某以查找资料为名,找到该县档案局综合股股长黄某某。考虑到对方是查找资料,黄某某未多想便同意杨某某进入该档案局查找资料。然而,就在黄某某离开档案室后,杨某某趁机将《中山丛书》两本及《民国三十二年告同胞书》、《修江报》各一本等档案盗走带回家中。
2011年11月,该县档案局局长孙某查找资料时发现少了上述档案,黄某某当即想起了杨某某,认为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立即找到杨某某的妻子,并在杨某某家中找到了被盗的档案资料。庭审中,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趁无人之机,将国有档案带回家中,其行为已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未造成损失,可从轻处罚。
(摘自九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