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通市档案局(馆)收到易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局向南通市档案馆移交通机管〔2002〕年16号文时形成的《档案交接文据》。易某认为通机管〔2002〕年16号文对于维护其权益关系重大,该文件是否移交档案馆,对于其要求了解该文件内容也有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因此行政机关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是一项法定义务。移交过程中,必须形成明确、清晰和详实的移交清册,这不仅是移交工作的需要,因为移交清册本身就是反映档案移交工作的政府信息,也是日后判断政府信息归属的依据。据此,南通市档案局于2017年3月9日作出如下答复:
你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并于3月6日补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答复如下:关于你申请的“某局向档案馆移交通机管〔2002〕年16号文时形成的《档案交接文据》”信息,经审查,本机关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