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法制宣传

袁某诉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 南通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7-02-06 字体:[ ]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情】2014年5月15日,袁某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四方区双山村377号房屋及宅基地建筑层数、建筑结构、面积、具体位置的航拍测绘图”。2014年5月30日,市国土房管局作出《关于袁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告知袁某宅基地档案是该机关在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专业档案资料,查询该资料需到房地产档案馆缴费查询。袁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告知书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重新作出答复。2014年12月23日,市国土房管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袁某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袁某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房管局提交的证据无法说明其在收到袁某的申请后,如何履行的检索义务,其提交的“情况说明”也无法表明市国土房管局具体的检索时间、检索范围、检索方法等,不能证明市国土房管局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务。因此,市国土房管局在此基础上作出袁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答复缺乏证据支持。故判决撤销市国土房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袁某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评析】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公民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为保障公民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主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应当对其是否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负举证责任,而不能笼统地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意见,行政机关在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摘自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