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南通市档案馆是隶属于中共南通市委、市政府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是南通地区永久保管重要档案的基地,是社会各界利用和研究档案史料的中心。至2025年底,馆藏档案资料2615122卷(册、件、盒、张),其中档案977个全宗,纸质档案1445517卷、1025571件、资料31604册,特殊载体档案112430张(盒、件)。这些档案、资料全面记载了南通地区社会发展的历程。馆藏档案,资料内容丰富,价值珍贵。馆藏中有(清)雍正九年的《潭度黄氏族谱》、乾隆十一年(1747年)的地契;有明、清时期编纂的反映南通政治、经济、风土人情等的历史资料;有辛亥革命以后的民国档案、资料;有中国共产党建立后的革命历史档案、资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南通地区(市)档案、资料;有清末状元、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杰出代表张謇档案以及张謇创建的大生企业集团档案以及建国前后南通历史上的名人档案等等。馆藏资料由珍贵图书、期刊、报纸、图书等组成。
南通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制度(暂行)
为充分发挥馆藏档案作用,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利用行为,方便社会各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馆保存的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经开放审核可以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或未满25年,涉及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可向社会开放的档案称为“开放档案”。已满25年但经开放审核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以及尚未进行开放审核的档案称为“未开放档案”。
二、利用本馆档案需履行利用登记手续,如实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可通过南通市数字档案利用系统提供利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外国人和外国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开放档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申请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的,应当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如实填写利用目的、查阅内容, 经本馆审核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档案移交单位同意。未开放档案只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和公民利用。
查阅各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记录,还须经会议记录形成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注明可以摘抄或复印),本馆审核后方可利用。
五、委托他人查阅本馆开放档案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制件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查阅本馆未开放档案的,还须同时提供委托人单位的正式介绍信。档案当事人已经去世的,其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的可由旁系亲属)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档案资料中足以证明亲属关系身份的,可不予提供)查阅相关档案。
六、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应提交单位介绍信及执行公务证件。
七、律师因代理诉讼案件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立案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调查令。
八、向本馆移交、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本馆将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本馆凡能提供数字化副本的档案,一般不再提供原件。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原则上不提供原件利用。如档案处于破损抢救状态,本馆暂不提供利用。
十、涉密档案未经解密原则上不予提供利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的,需经原定密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需要复印涉密档案的,介绍信上还需加署“同意复印”的意见。经本馆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提供档案利用。
十一、利用档案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复制或拍摄。如需复制或拍摄档案,复制或拍摄的内容、数量由本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因档案保存状况和档案载体特点等原因不适宜复制或拍摄的,可以不予复制或拍摄。
十二、利用者应当在指定的阅览场所利用档案,利用者和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原件查阅交接、归还时,要当面点清,核对相符。
十三、本馆保管的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出馆,确需外借档案原件的,必须经馆长审批同意。
十四、经本馆审核,加盖南通市档案馆“档案材料证明专用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馆馆藏档案的公布权属于本馆以及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利用者摘录、复制的档案,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节引的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来源,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部分原文或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鼓励利用者向本馆捐赠利用本馆开放档案撰写的著述和其他研究成果,反馈利用本馆档案所获取的重大利用效果。
十六、本馆可根据利用者需要,提供与本馆建立档案利用联动机制的异地档案馆所保存的民生档案跨馆利用服务。本馆将根据利用者申请的查档内容,审查利用者身份、查档手续的真实性,及时与相关档案馆联系,转递查档申请和相关材料。
十七、利用者须维护档案实体及信息安全,并对所利用的档案负有保护的义务。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涂改、污损档案原件;不得擅自下载、截屏和拍照。利用者有上述行为的,本馆有权禁止其继续利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通市档案馆馆藏资料的利用,参照档案利用相关条款执行。
服务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联系方式
地址:南通市崇文路2号南通市档案馆接待大厅(图书馆11楼)
邮编:226018
服务热线:0513-5900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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