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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出台后保管期限如何衔接?

来源: 南通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7-02-06 字体:[ ]

    答: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新旧《管理办法》中不同保管期限的衔接,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16)33号)的要求执行,具体如下:

    1.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3.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4.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