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四川 强化机构改革档案管理

来源: 中国档案报 发布时间:2018-12-14 字体:[ ]

为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近日,四川省委办、省政府办印发《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审查、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定等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启动改革时同步制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要明确档案工作负责机构和人员,及时做好各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和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新组建机构移交档案,使全部档案得到妥善安置,确保档案实体安全。

《通知》规定,不再保留、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自变动之日起档案全宗终止,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全部档案按原单位名称进行规范整理和数字化,随同全宗卷、检索工具及电子数据等一并在6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纳入重新组建机构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全宗,因工作需要保留原部门和单位档案的,由重新组建机构管理,达到规定年限后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也可在机构改革完成后办理移交。新组建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明确机构、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有序开展档案工作。按照“三定”规定,编制或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新组建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按新名称新设档案全宗进行管理。原部门或单位未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依新的职责分工移交新组建机构继续处理的,由新组建机构收集归档。保留机构或单位名称的、优化职责或部分职责发生变化的,沿用原档案全宗。部分职责划入其他机构的,划入前履行该职责形成的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不得分散。更名、调整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和单位继续沿用原档案全宗。办事机构设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员会、领导小组以及归口部门统一管理且对外保留或挂牌的机构,不单独设立全宗,其档案纳入有关部门和单位档案全宗管理。

《通知》强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监督指导,及时掌握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纠正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带走、留存、转移、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造成档案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机构改革中若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与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12月13日 总第3309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