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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南通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6-08-12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方针政策,规范本局(馆)政务公开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档案局(馆)(以下简称市局(馆))在依法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政务信息公开应做到“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内容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市局(馆)负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并无偿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但申请人需要通过打印、复印等方式获取发布的信息,应当支付有关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享有向市局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市局(馆)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处室应按照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公开政务信息,负责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批准发布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能、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由市局(馆)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局(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三)市局(馆)制定中、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与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市局(馆)关于档案学会、档案职称、档案馆藏介绍、档案利用、档案征集、档案监督指导等各类业务文件;

(五)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年度和阶段性工作总结;

(六)市局(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办理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事项;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按类别划分为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许可,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应责任处室分工负责。

第九条  机构概况类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处室及职能、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为办公室。

第十条  政策法规类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国家、省、市、局颁布的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为法规宣教处。

第十一条  规划计划类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本局(馆)制发的有关档案中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与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为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业务工作类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本局(馆)各类业务文件、年度重点安排、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总结等。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为各职能处室。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类信息公开的内容为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含许可、审批、核准、备案等)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事项。公开的主要方式为网上公示等。责任处室为办公室、行政审批中心窗口。

第十四条  其他类信息公开的内容为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市局(馆)名义印制的文件材料,在文件起草过程中,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决定对该文件材料是否在上网发布明确签署意见,由分管领导审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送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予以公开;

(二)各处室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负责人审签,并在信息产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送办公室,办公室自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予以公开。

涉及到市局(馆)重要工作的政府信息,责任处室应当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主动对外公示。

(三)行政许可信息的公开,由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和行政许可窗口,根据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公开的具体内容。在运用许可同步公示系统时,将系统自动生成许可状态及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上传在南通档案信息网站上同步公示。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由办公室受理、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责任处室办理。责任处室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申请信息的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三)属于不宜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超越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责任处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答复意见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市局(馆)不予受理以下政府信息的申请:

(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所列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申请人应该提供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未提供意见的,责任处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包含有下列情形的,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费用;

(二)申请人获得第三方书面同意所需要的费用;

(三)各类耗材、通讯、交通等费用。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网上公示、内部刊物、报刊、电视广播、办公地点问询查阅等。其中,以网上公示方式为主。

第二十二条  市局(馆)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站为“南通档案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的刊物为《专报信息》、《南通档案工作》及各类《简报》。

第二十三条  需要尽可能广泛周知的重大事项的政府信息,市局(馆)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息。

凡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按其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前往市局(馆)办公室查询、阅读或自行抄录相关政府公开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处室须于终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提交办公室。对终结的政府信息,责任处室负有解释和说明的责任。

南通档案信息网上的政府信息终结的,作终结注明,一般不予删除,以方便权利人浏览、查询。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馆)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法规宣教处、监督指导处、资源建设与开发处、保管利用处、信息技术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市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三)统筹领导市局(馆)档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协调全市档案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监督检查市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表彰奖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先进处室和个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日常事务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可以向市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受理机构——市局(馆)办公室投诉,由市局(馆)办公室责成有关责任处室按规定办理。

市局(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进行核查,反映意见属实的,责成责任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修正完毕,并将核查和修正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对市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责任处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处室年度考核内容;

(三)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四)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的处室和个人,提请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的处室和个人,提请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档案局(馆)地址:市世纪大道6号,电话:0513-8521663685216637;传真:85099677,电子信箱:daj@nantong.gov.cn

“南通档案信息网”网址: daj.nantong.gov.cn。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生效前已经产生、对社会公众仍具有普遍意义、目前仍然有效且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有关处室进行梳理,按照本细则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8年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