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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无法退休法院判决单位赔偿职工6万元

来源: 南通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7-08-02 字体:[ ]

  作为国内知名化妆品“大宝”的创始人,72岁的武先生退休12年却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原因是他的老东家——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将其档案弄丢了,为此,武先生将民政工业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民政工业总公司赔偿武先生6万元损失。

  现年72岁的武先生起诉称:1985年5月,他从石家庄调入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负责组建北京市三露厂,并任三露厂厂长。1989年9月起,出任中日合资大宝日化有限公司董事长。1990年10月,武先生被公派出国。大约1994年或1995年,回国后武先生找民政工业总公司要求恢复工作,但是民政工业总公司未予安排。2000年,武先生达到退休年龄,却发现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将他的档案丢失,后武先生不断的查找档案,至今未果,故起诉要求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

  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辩称:武先生被任命为北京三露厂厂长时档案在公司保存。1989年4月,武先生被河北省委任命为保定地区行署副专员兼涿州经济开发区主任。1989年11月,涿州市委组织部出具商调函,武先生持商调函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后武先生创办了涿州森宝日化有限公司。现武先生要求民政工业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武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武先生达到退休年龄后,发现档案下落不明,后武先生积极查找档案,至今未果。诉讼中,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将武先生档案转出的有效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民政工业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和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及时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

  现武先生档案下落不明,而民政工业总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将武先生档案转出的有效证据,故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应赔偿武先生的损失。

  武先生在发现档案丢失后,积极寻找档案,未放弃权利,故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同时认为武先生所要求的数额过高,一审判决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赔偿原告武先生6万元。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调动、聘用、核算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作为用人单位的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在武先生离职后,应按相关规定妥善将他的档案移交给新的用人单位,现武先生档案下落不明,民政工业总公司未提供证据将其档案移交给其他单位,因而对由此给武先生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清惠)

  (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