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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档案丢失赔偿案例

来源: 南通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7-05-05 字体:[ ]

    徐某系某单位职工。1984年1月,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同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年9月,单位对徐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徐某刑满释放后,单位告知其个人档案已转至某街道办事处。后徐某在找工作时发现该街道办没有自己的人事档案,向单位提出查找档案的要求。单位多方查找,仍未能找到徐某的人事档案。2007年6月,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徐某以单位将其档案丢失严重影响其就业、生活以及享受各项待遇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为其补办人事档案,赔偿损失30万元。单位辩称:我单位于1984年将徐某的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但现在找不到回执;徐某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徐某主张的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位在对徐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后,应及时将其档案转至个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单位虽称已将其档案转至街道办,因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徐某在发现档案下落不明后,一直要求单位查找,未放弃权利,且侵权事实处于持续状态,故徐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单位将徐某档案遗失,给徐某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徐某要求单位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一审法院判决单位为徐某补办档案,赔偿损失5万元。单位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