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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丢档案 小心祸上身

来源: 南通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6-06-12 字体:[ ]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劳动者在离职之后往往对自己的档案不管不顾,成为“弃档族。殊不知,人事档案并非可以随便丢弃的身外之物,一旦丢失,不仅会给养老保险办理、社保福利、工龄计算等带来诸多不便,还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档案信息从事违法活动提供机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遭遇“被贷款

  有权拒担偿付责任

  前不久,郭某突然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称她曾为原来工作过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因贷款到期未还,只好诉请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来郭某曾经与原公司签订过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时间未到,郭某就想跳槽。考虑到如果按正规手续办理辞职,必须赔偿高额违约金,因此郭某置被公司扣押的身份证等人事档案于不顾,连招呼都没打就跳槽走人了。在她看来,大不了借口身份证丢失,到公安机关补办便可。谁知,公司竟拿着她的身份证办理了担保贷款,郭某稀里糊涂背上了一笔债务。

  不过,法院表示,公司扣押身份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外,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对担保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基于此,郭某有权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遭遇“被治病

  有权请求恢复名誉

  杨某在求职时,将毕业证、彩色近照、个人简历等一整套资料都提交给了雇主朱某。工作半年后,杨某辞职,但并未索回资料。不久,杨某突然在网上看到了有关她治疗性病的内容,不仅有她的照片、家庭住址等信息,甚至还有写着她姓名的诊断书等治疗材料。震惊的杨某经过追查,才发现原来是朱某因行为不检患上性病后,利用杨某的资料冒充杨某看病,后又为报复杨某,将相关情况在网上公布,致使杨某名誉受到极大损害。

  法院认为,朱某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毁谤杨某名誉,且擅自公布杨某的姓名、照片等隐私,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杨某的名誉权。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朱某作为雇主有义务帮助杨某办理档案转移。因此,杨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遭遇“被广告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某旅游公司在招聘导游时,要求应聘者须提交5张生活照。急于就业的毛某按要求提供了照片,并随后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过,没多久,毛某就跳槽了,但并未索回人事档案。一年后,当毛某出差路过旅游公司所在地时,发现在该公司发布的多处大幅广告中,均采用了她的一张生活照。原来,旅游公司从毛某丢弃的档案中,发掘出这张生活照,于是变废为宝,用于自家广告。

  法院认为,该公司未经毛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毛某的肖像,侵犯了毛某的肖像权。毛某虽然将自己的照片等档案遗弃在了公司,但并不等于其放弃了自己的肖像权,也不等于已经许可公司任意使用。因此,毛某有权向公司提出撤销广告、索赔等要求。

  (《 人民日报 》( 2014年06月18 19版)